1、福建省厦门市湖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健康权纠纷案。
2. 杨女士和李老师是老熟人了。他们很多年前就认识了。由于杨女士经常去李老师开的美容店做美容,所以她成了常客。
3、2018年10月12日,在李老师的游说下,爱美的杨女士鼓起勇气,在肩膀上注射美容注射(肉毒毒素)进行减脂,并支付费用1800元。我想,经过这次注射后,我会经历不一样的变化。没想到三天后,杨女士感觉头晕、无力、胸闷。当她向李老师询问此事时,李老师说这是正常反应,一周内就会康复。但事后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变得更糟。
4、2018年10月18日,杨女士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开始住院治疗,诊断为肉毒毒素中毒。五天后,她的病情恶化,甚至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5、出院后,杨女士仍经常感觉右上肢抬高困难,并伴有声音嘶哑。更让她心寒的是,后来她得知,李老师注射的肉毒毒素的剂量远远超出了人体所能承受的标准。但事后,她多次尝试与李老师商讨赔偿事宜,但对方均不理睬她。
6、同年11月14日,厦门市湖里区卫生计生局因李先生上述非医师行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职务款1800元,罚款3万元,并勒令他停止修炼。
7、2019年1月7日,杨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在接受美容注射后出现肉毒杆菌毒素中毒。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杨女士一气之下将李老师告上法庭。
8、但李先生拒绝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9、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师无资质,擅自给杨女士注射肉毒毒素,导致杨女士发生肉毒毒素中毒,侵犯了女孩的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依法赔偿杨女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费、肉毒毒素注射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5386元。
十二、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造成的收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给予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补偿金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