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世界的公共武器。只有遵纪守法的人,无论远近,都能做到一切,所以没有人敢依赖和违反。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解释了“法”的定义和性质。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必须保证公平,不分亲疏远近,平等对待每个人。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因为敬畏威严而不敢犯罪。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
可见,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威慑,主要是惩罚那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人。重点是“治”而不是“罚”,所以一些不分情况的处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甚至是有害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引起纠纷。
河南濮阳的苏先生因一把小豆芽向市监察局提起诉讼。他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他生气地说:“我卖4斤豆芽,赚8毛钱。”为什么要罚款10万?”随后他将市监察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了。
苏老师一直过着平静安定的生活。他和妻子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小超市,出售居民需要的生活用品。利润不高,但是对于小区居民来说很方便,他们自己也很喜欢。这种能够帮助别人的感觉导致了小超市的逐渐扩张。后来,苏老师会去菜市场买一些新鲜蔬菜,放在地板上出售。
卖菜的摊贩利润并不高。苏老师从摊位上买新鲜蔬菜,然后卖掉。不可能从中赚取高额利润,所以他实际上买卖蔬菜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邻居,我早上可以从中赚几个钱。不算太差。
今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到菜市场的摊位去买东西。他看到盒子里的黄豆芽非常闪亮,所以他重了4公斤,每公斤的价格是0.7元。等其他人又买了一些蔬菜后,他又回去,赶在居民起身去买菜之前迅速把蔬菜摆好。没想到,很快第一个来菜的人不是邻居,而是市监察局的人。工作人员。
看到工作人员盯着豆芽,苏老师以为他们想买,于是赶紧介绍了黄豆芽,每斤0.89元,一共才四斤。对方并没有买,而是拿了一小部分豆芽,放进了容器里。
这一天,工作人员主要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了抽样调查。苏先生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所以他就和工作人员一起等待结果。让他惊讶的是,检查结果果然不正常。
他买的黄豆芽颜色太鲜艳,工作人员当时就觉得不对劲。经检测,他们发现黄豆芽中4-氯苯氧基乙酸钠mg/kg的实际测定值为0.773,严重超标。
这种物质的主要作用是阻止豆芽的“豆子”发育,使豆芽的根茎长得更加粗壮,使豆芽整体看起来更加明亮,让人更愿意购买。这种成分虽然威力强大,但毒性也很大。摄入一定量后会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其“食品添加剂”资格早已被取消。任何含有这种物质超标的食品都被视为非法。合格的产品。
由于苏先生销售的黄豆芽已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黄豆芽不是他生产的,但他确实在销售非法食品。虽然价值很小,但如果全部以0.89元的价格出售,也只有3.56元。但其行为性质严重,应予处罚。
于是执业部门相关人员立即向他发出了处罚通知书,罚款10万元,并要求他尽快缴纳罚款。
当听到十万元的罚款时,苏老师简直不敢相信。他算了一笔账,以2.8元的价格买了4公斤豆芽,以每公斤0.89元的价格出售。就算全部卖完了,他也只赚了0.8块钱,而仅仅80毛钱的生意,就需要他缴纳10万元的罚款。他心中委屈、愤恨不已,不愿接受这一处罚,遂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原则。当天苏先生的豆芽没有卖出去,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四公斤豆芽造成的危害并不大。在他没有故意伤害任何人的前提下,这10万元的罚款确实不妥,因此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市监察局的处罚决定,苏老师不需要缴纳10万元的罚款。
但既然他犯了错误,接受处罚就在所难免,所以市监察局仍需在判决生效后60天内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苏老师的申诉暂时得到了积极回应,但接下来他仍将面临处罚。所谓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经过这件事,他想必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市监察局也应该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罚。